長白境內的朝鮮族先民來自朝鮮半島。
自18世紀中葉,即有朝鮮邊民越江入境私墾、打柴、伐木、挖參,他們先是“朝耕暮歸”或“春來秋去”,后來少數人借邊務松弛,管理不嚴,逐漸定居。
清光緒二十五年,清廷曾與大韓帝國簽訂“中韓條約”,其中第十二條規定:“邊民越墾者,聽其安業,保姓名財產。以后如有遷越邊界者,彼此均應制止。”這相當于制定了一條既往不咎,但對后來者卻嚴格限制的策略。
清朝光緒年間長白山開禁前,越江的朝鮮人沿鴨綠江自上而下又不斷遷入。據《長白匯征錄》記載:“韓民沿江居住上多下少,漢族則相反,沿江居住者下多上少。”
長白設治時統計,有的韓僑(清末、民初稱居住在中國境內的朝鮮人)在境內已居住七八十年。據統計,1915年(民國四年),“韓僑”居民點達40個,3792戶。1925年,“韓僑”居民點達51個,2223戶,11547人。
清宣統二年(1910)七月,奉天省交涉司關于《韓僑保安條例》規定:”凡外國人具備下列各款愿入中國籍者準其入籍:(一)寄居中國連續十年以上者;(二)年滿20歲以上照該國法律為能力者;(三)品行端正者;(四)有相當財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五)入籍后即應消除本國國籍者。“此外,《韓僑保安條例》還規定對有下列情形者均可作為入籍辦理:“(一)婦女嫁于中國人者;(二)以中國人為繼父而同居者;(三)私生子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領者;(四)私生子母為中國人,父不認需經其母認領者,正式結婚呈報有案者。”
此后,韓僑的身份認定在國際法上有了依據。
1912年(民國元年)11月18日,臨時大總統頒布的國際法規定,凡欲取得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必須是:“(一)為中國人妻;(二)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領者;(三)父為可考或未認,知母為中國人,經其母認領者;(四)歸化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1950年11月,東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區分國內朝鮮族和朝鮮僑民規定:”(一)“八一五”前在東北居住者;(二)“八一五”后曾回朝鮮后又來東北,并在東北有房屋、土地、商業經營或有直系親屬者,或在“八一五”后分得土地、房屋從事農業生產者。”中共中央1953年8月17日指示東北局:“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原在東北境內,在農村已分得土地、房屋或在城市中已安家立業之朝鮮人民,即為中國國籍朝鮮族。但已登記為朝鮮僑民者,仍為朝鮮僑民,不予變更;凡在1949年10月1日以后來東北境內居住者,一律為朝鮮僑民。”
據統計,自清末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長白境內共有12924名朝鮮人加入中國籍。截至2007年末,朝鮮族人口14114人,占長白朝鮮族自治縣總人口的16.83%。
資料來源: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