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
要素優惠:
1.利用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等手段支持各類服務業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合作等方式,在境外開展投資合作,加快建設境外營銷網絡,增加在境外的商業存在。(發改西部〔2016〕1836號)
2.逐步擴大中醫藥、服務外包、文化創意、電子商務等新興服務出口,培育特色服務企業。(發改西部〔2016〕1836號)
3.落實服務業用水(桑拿、洗浴、洗車等高耗水特種行業除外)、用氣與一般工業同價政策,加快推進用電與一般工業同價。(黔府發〔2014〕18號)
財政扶持:
4.對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投資建設的研發設計、檢驗檢測、信息服務、文化創意、技能培訓等公共服務平臺關鍵設備投入,給予不高于30%的資金補助。國家級和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資金補助。(黔府發〔2014〕18號)
5.對成功上市以及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和在貴州股權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成功掛牌的企業,按規定給予一定獎勵。(黔府發〔2014〕18號)
相關扶持:
6.服務業重點放寬銀行類金融機構、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外資準入限制,放開會計審計、建筑設計、評級服務等領域外資準入限制,推進電信、互聯網、文化、教育、交通運輸等領域有序開放。(國發〔2017〕5號)
金融業
要素優惠:
1.進一步加大對貴州的信貸支持力度。增加再貸款、再貼現限額,對當地法人金融機構實施較低的存款準備金率。加大扶貧貼息貸款支持力度。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增加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范圍。鼓勵國內外金融機構在貴州發起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鼓勵保險資金探索參與貴州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公用及電網改造等基礎設施和重點產業項目建設。加強地方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合作。支持貴州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扶持發展創業投資,規范發展股權投資。(國發〔2012〕2號)
2.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在本市區域內,新購建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補貼金額為300萬元,享受補貼的辦公用房10年內不得對外租售。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筑府發〔2014〕31號)
3.入駐貴陽國際金融中心的準金融機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凡租賃營業用房租期在3年(含)以上的,第一年和后兩年分別按50%、30%給予補助,同一機構每年補助額度均不超過50萬元。(筑府發〔2014〕59號)
4.對入駐貴陽國際金融中心的新設機構,將配備一定數量的貴陽市機動車專段號牌。(筑府發〔2014〕59號)
財政扶持:
5.自2012年起,對在貴州境內新設立的法人金融機構總部,按注冊資本金實際到位金額的1%,由省財政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對新進入我省的銀行,由省財政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黔府發〔2012〕16號)
6.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根據其實收資本的規模,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達1億元的,獎勵50萬元;實收資本達5億元的,獎勵200萬元;實收資本達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的,獎勵500萬元。(筑府發〔2014〕31號)
7.以合伙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根據合伙企業當年實際募集資金的規模,給予合伙企業委托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募集資金達到1億元的,獎勵50萬元;募集資金達到5億元的,獎勵200萬元;募集資金達到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的,獎勵500萬元。(筑府發〔2014〕31號)
8.對在貴陽國際金融中心新設立的金融機構總部、準金融機構總部,實收資本在 10 億元(含)以上、5(含)-10億元的,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 500萬元和200 萬元。(筑府發〔2014〕59號)
9.鼓勵和支持外來投資企業上市融資。對在國內主板或海外其他證券交易市場上市、國內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分別給予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500萬元、150萬元的獎勵。對成功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的企業,按其融資額的1‰給予費用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筑府發〔2016〕18號)
人才政策:
10.股權投資類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第一年至第三年繳納的個人工資收入所得稅地方留存部分由財政部門按年度給予全額獎勵,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年度給予地方留成部分50%獎勵。(筑府發〔2014〕31號)
11.入駐貴陽國際金融中心的各類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可發放“貴陽市人才服務綠卡”。高層次人才子女入托或者接受義務教育的,按就近入學原則和實際情況,安排在其父母或委托監護人戶籍地或居住地轄區公辦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筑府發〔2014〕59號)
生態旅游業
要素優惠:
1. 全面落實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國家旅游局《關于支持旅游業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10號),將重點旅游項目建設用地計劃納入全省年度用地計劃中統籌安排。支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綜合開發利用試點項目,優先安排省級旅游重點項目。(黔府發〔2016〕24號)
2.為旅游配套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按劃撥方式供地。利用林地、水面、濕地、山頭興辦的旅游項目,可以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取得使用權或經營權。對旅游企業自用土地、房產,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按規定申請減免。對旅游景區內的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黔府發〔2014〕3號)
3.創新用地供給機制。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并列入重點旅游項目庫的旅游項目,優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時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依法辦理土地征收手續,做好用地保障。對納入省100個旅游景區建設項目和“八個一批”重點旅游項目,積極爭取專項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獎勵。優先支持特色旅游小鎮、特色旅游文化村利用荒山、荒地、荒灘和農村存量建設用地,建設旅游咨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生態停車場、旅游廁所等旅游基礎配套設施,提高配建指標。(筑委廳字〔2017〕94號)
4.通過加大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投入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旅游項目建設。支持惠農資金用于鄉村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灘、垃圾場、廢棄礦山和石漠化土地開發旅游項目。支持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開辦旅游企業。針對影響力大、帶動能力強、綜合效益好的高端旅游度假項目,采取“一事一議”,在土地儲備、項目審批、基礎設施配套、前期市場培育和推廣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筑府發〔2017〕5號)
5.對符合貴陽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的重點旅游項目用地優先安排計劃、優先報批、優先供地。旅游項目用地中,用途單一且符合法定劃撥范圍的,可以劃撥方式供應。用途混合且包括經營性用途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其中,對投資大且填補空白的旅游項目,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優化農村建設用地布局,建設完善旅游基礎設施,可通過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的方式進行。(筑黨發〔2016〕11號)
6.調整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增加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規模時,堆示范區給予傾斜,同時依法降低基本農田保有量和耕地保有量;鼓勵示范區結合規劃,積極申報并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結余指標優先安排示范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對示范區重點項目用地指標給予重點傾斜。示范區除使用增量指標外,喲啊充分利用鄉村宅基地置換、舊城與廢棄工礦改造、農村經營性建設使用權流轉試點等渠道,保障重點項目的需求。鼓勵示范區內永久餐館、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展銷等項目優先利用荒山、荒坡、開發建設,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的,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筑黨發〔2016〕15號)
稅費優惠:
7.對經批準開山整治和改造廢棄土地用于開發旅游項目的,從土地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黔府發〔2014〕3號)
8.旅游演藝項目可參照文化產業稅費優惠政策享受優惠。(黔府發〔2014〕3號)
9.對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旅游演藝項目可參照文化產業稅費優惠政策享受優惠。(黔府發〔2014〕3號)
10.避暑度假精品酒店正式運營從開始收益年度起,前三年內,其實際繳納的所得稅地方市級留存部分,第一年和后兩年分別按50%、30%予以獎勵;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按下限收取;營業稅起征點提高到最高限額;企業宣傳促銷費和技術改造費,納入企業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筑府發〔2013〕47號)
投融資優惠:
11.支持旅游企業采取項目特許權、運營權、景區門票質押擔保等方式擴大融資規模。建立旅游企業融資協調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旅游企業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以債權、股權等多種形式融資。(黔府發〔2014〕3號)
12.支持符合條件的旅游企業上市融資,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拓寬融資渠道。爭取金融機構加大對示范項目、重點項目信貸投入和延長貸款期限。加大對小微企業和鄉村旅游的信貸支持力度,引導預期收益好、品牌認可度高的旅游企業探索通過相關收費權、經營權抵(質)押等方式進行融資。創建旅游項目產權交易平臺,拓寬旅游項目融資渠道,為旅游業的發展提供資源的優化配置與資金保障。完善金融支付系統,方便游客進行旅游查詢和預訂支付。(筑府發〔2017〕5號)
13.開辟直接融資渠道,通過發行債券、基金、企業上市等途徑,加大市場融資力度。支持旅游企業與各類金融機構合作,采取項目特許權、經營權、旅游景區門票質押擔保等方式擴大融資規模。(筑黨發〔2016〕11號)
14.市投融辦、市政府金融辦要增加修文縣“十三五”期間的融資額度,推動全域旅游發展,全力打造全國旅游文化明縣。市級各金融機構要創新方法加大對修文縣項目融資支持,助推修文縣旅游業發展。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市旅游文化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要充分發揮市級平臺公司的優勢,全力支持和參與修文縣全域旅游發展投融資工作。(筑黨發〔2016〕23號)
財政扶持:
15.逐步加大旅游專項資金投入力度,引導更多社會資本投入重大旅游項目和重要旅游服務設施建設。統籌各類自然保護區、農業示范基地、水利風景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文化體育等建設資金與重點旅游項目建設資金融合使用。(黔府發〔2016〕24號)
16.加大產業資金投入。市級財政從2018年起,在原有專項資金基礎上,增加安排專項資金用于世界旅游名城打造工作,主要用于旅游宣傳推介、新開國際航班航線補貼、旅游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財政貸款貼息等方面,每年視財政情況及實際工作需要適度增長。各區(市、縣)也要安排世界旅游名城發展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每年視財政情況及實際工作需要適度增長。嚴格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支持市旅游文化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設立引導性旅游發展基金,專項用于引導和扶持貴陽市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以旅游績效為導向,與旅游發展狀況、旅游項目建設、旅游宣傳促銷、旅游企業達標升級掛鉤等,通過發行債券、融資租賃、融資擔保等方式,擴大資本總量,扶持旅游產業發展。(筑委廳字〔2017〕94號)
17.培育優質旅游品牌。對于新建或改擴建具有標桿性、引領性的旅游景區,且企業總部或區域性總部落戶貴陽的,視其在筑年度實際完成旅游投資總額情況及社會貢獻情況,給予專項資金扶持。對獲得國家5A級旅游景區和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稱號的景區一次性給予300萬元獎勵,對獲批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的地區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對省級、市級、縣級鄉村旅游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評定為鄉村旅游村寨、星級鄉村旅游經營戶(農家樂)、鄉村旅游客棧的業主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筑委廳字〔2017〕94號)
18.支持智慧旅游發展。對各地建設智慧旅游監管平臺驗收并與貴陽智慧旅游監管平臺實現數據互通的項目,按項目建設總經費的30%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納入貴陽智慧旅游監管平臺實現數據互通并達到驗收標準的國家4A級以上(含4A級)旅游景區的智慧旅游項目,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筑委廳字〔2017〕94號)
19.加強產業融合發展。對國家旅游主管部門參與評定的國家研學旅游示范基地、國家綠色旅游示范基地、國家康養旅游示范基地、國家人文旅游示范基地、國家中醫藥健康旅游基地、國家現代農業莊園等,給予一次性獎勵。對實際投資在1億元以上,以服務游客為主的大型特色旅游演藝項目,投演一年后,按實際投資額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筑委廳字〔2017〕94號)
20.鼓勵旅游商品研發。鼓勵旅游商品企業研發創新。對國家旅游主管部門或具有影響力的行業協會舉辦的旅游商品設計大賽中獲得金、銀、銅(或一、二、三等)獎的給予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國家專利的額外給予一次性專利獎勵。對旅游商品企業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品牌的,給予一次性獎勵。(筑委廳字〔2017〕94號)
21.各級財政要通過加大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投入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旅游項目建設。(筑府辦發〔2017〕5號)
22.市級從2016年起,在原有各項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基礎上設立一定數額的世界旅游名城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旅游宣傳推介、新開國際航班航線補貼、旅游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年度投入增長幅度不低于市級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各區(市、縣)要設立相應的世界旅游名城發展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每年視財政情況及實際工作需要適度增長。(筑黨發〔2016〕11號)
23.市財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萬元的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不低于6000萬元用于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不低于5000萬元用于新開或加密航班航線的專項扶持資金。(筑府發〔2013〕47號)
24.國家5A級和4A級景區,分別給予100萬元和50萬元獎勵;對當年獲得全國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示范區(市、縣)和全國休閑農業示范點的單位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當年獲得全國、省級特色景觀旅游名鎮(村)的,對鎮(村)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筑府發〔2013〕47號)
25.在國家旅游主管部門舉辦的大賽中獲獎的單位或個人,獲國家級金、銀、銅獎或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6萬元、3萬元、1萬元。(筑府發〔2013〕47號)
26.當年進入全國100強的旅行社給予10萬元獎勵。獲得全國、省級、市級優秀導游稱號的,分別獎勵個人1萬元、0.5萬元、0.3萬元。(筑府發〔2013〕47號)
27.正式運營的避暑度假精品酒店,分級別給予酒店業主20萬元、30萬元、4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備案在建、改擴建的避暑度假精品酒店可享受最長不超過3年銀行貸款基準利率30%-50%最高額度不超過100萬的財政貸款貼息支持。(筑府發〔2013〕47號)
28.金葉級、銀葉級綠色飯店,分別給予10萬元和6萬元獎勵。(筑府發〔2013〕47號)
29.對社會旅館評定為1星級-5星級酒店的,分別給予1萬元、2萬元、3萬元、4萬元、5萬元扶持獎勵;對星級賓館飯店進行升級改造,由1星級升級改造為2星級的,2星級升級改造為3星級的,3星級升級改造為4星級的,4星級升級改造為5星級的,分別給予2萬元、3萬元、4萬元、5萬元扶持獎勵;對按照3星級及以上星級賓館飯店住宿條件進行改造的鄉村精品客棧,提升改造5-10間客房、11-15間客房、16間客房以上的,分別給予2萬元、5萬元、10萬元扶持獎勵。(筑府發〔2013〕47號)
30.符合“物爽貴陽”旅游商品連鎖標準的商品店,經營面積在60-100平方米、101-2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30萬元的扶持獎勵。(筑府發〔2013〕47號)
31.對組織省外旅游專列、海外游客包機、省外游客包機到貴陽的,根據游客數量、住宿天數、游覽銷售門票的景區數等給予一定額度的獎勵。(筑府發〔2013〕47號)
32.本地旅游企業邀請海外旅游批發商來筑考察貴陽旅游產品、線路的,住宿按200元每人每天的標準給予補貼。本地旅游企業赴國外、省外作宣傳推介貴陽旅游產品、線路的,給予往返飛機、列車、長途客車交通總費用30%的補貼。旅游商品企業參加全國性大型會展、賽事等活動的,給予往返飛機、列車、長途客車交通總費用50%的補貼。(筑府發〔2013〕47號)
33.對引進國際知名度假酒店管理品牌的,建成并正式運營后,一次性補助項目業主100—200 萬元。(筑府發〔2013〕48號)
34.對策劃獨特、創意設計新穎,充分體現地域性、主題性、民族性特點并正式運營的避暑度假精品酒店,經貴陽市避暑度假精品酒店專家評審委員會審定后,分級別由市級財政給予酒店業主20萬元、30萬元、4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獲得引進國際知名度假酒店管理品牌獎勵的項目不再享受。(筑府發〔2013〕48號)
35.備案在建、改擴建的避暑度假精品酒店可享受銀行貸款基準利率30%—50%的財政貸款貼息支持,最高額度不超過100萬,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筑府發〔2013〕48號)
36.避暑度假精品酒店正式運營并經貴陽市避暑度假精品酒店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定后,從開始收益年度起,前三年內,其實際繳納的所得稅地方市級留存部分,第一年由市財政按50%予以獎勵,后兩年按30%予以獎勵,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有上下限標準的,按下限收取。營業稅起征點提高到最高限額。避暑度假精品酒店企業宣傳促銷費和技術改造費,納入企業成本(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筑府發〔2013〕48號)
37.凡列入重點旅游項目的工程,可比照工業園區享受有關招商優惠政策;對民間資本投入旅游景區開發建設的,市、區(市、縣)兩級給予一定資金支持和財政獎勵;對重點旅游項目新評定為國家4A、5A級旅游景區的,由市政府從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中一次性分別獎勵現金50萬元和100萬元。(筑黨發〔2013〕14號)
人才政策:
38.強化人才培養支持。實施旅游人才“百千萬”培訓工程,每年組織100名旅游管理人員赴國內外參加專題培訓。對直接引進到我市旅游企業工作并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含5年)工作合同或到我市旅游行業自主創業,符合6大類引進人才的,按照《貴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辦法》規定執行。對引進外籍人才的企業,所在地旅游部門積極配合協助辦理相關手續。對創新模式培養國際化旅游人才的市屬中高職、大學、專科院校,采取一事一議的形式給予協助支持。對面向旅游企業、導游、鄉村旅游從業人員以及出租車、餐飲、購物等重點對外窗口行業開展國際化旅游服務培訓的,積極給予協調支持。對采取“政府引導、校企合作”模式建立貴陽市旅游人才開發、研究、實訓示范基地的旅游企業或相關機構,向掛牌基地給予一次性獎勵。(筑委廳字〔2017〕94號)
39.納入當年全市旅游培訓計劃的各類培訓,給予培訓經費40%的補助。每年安排500名美麗鄉村度假區從業人員免費培訓。對掛牌的培訓基地給予一次性獎勵扶持資金5萬元。(筑府發〔2013〕47號)
現代物流業
要素優惠:
1.重點物流園區、物流中心、配送中心以及重點物流企業項目建設所需用地,優先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在工業園區和現代農業高效示范園建設的生產服務型物流園區享受工業用地價格。商貿中心城市、主要節點城市的物流配送中心,連鎖企業配送中心建設項目內用于建設倉儲設施、堆場、貨車通道、回轉場地及停車場(庫)等物流生產性設施用地列入工業、倉儲用地范疇。第三方物流企業所使用的行政劃撥物流用地,按工業、倉儲類用地補繳土地出讓金。(黔府辦發〔2015〕3號)
2.使用標準廠房的,按工業企業標準予以優惠。(黔府辦發〔2015〕3號)
稅費優惠:
3.符合導向的產業項目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物流企業,2020年12月31日前,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微物流企業從事國家鼓勵類項目,進口自用且國內不能生產的先進設備,免征關稅。物流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半征收政策。對涉及物流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按下限額度收取。(黔府辦發〔2015〕3號)
財政扶持:
4.凡2014年后首次獲得“國家3A”、“國家4A”、“國家5A”資質證書且總部設在貴陽的物流企業,分別給予20 萬元、30萬元、50萬元獎勵。(筑發改三產〔2016〕886號)
5.企業運用現代信息通信技術、物聯網技術、現代物流管理方法, 開發應用企業網絡信息系統的或者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物流信息整合形成物流云的,信息化建設資金投入在500萬元以上的,按其資金投入的10% 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助。(筑發改三產〔2016〕886號)
6.支持企業發展大運量甩掛運輸,提高貨車的運輸效率,在辦理運輸許可和甩掛車輛道路運輸證時給予指導。并對貴陽地區區域分撥中心、海關特殊監管區企業給予往返沿海港口的專項物流補貼。(筑發改三產〔2016〕886號)
7.對在機場新開辟貨運航線的航空公司或貨運代理人,給予市場推介費用補助,國內航線和國際地區航線分別每條一次性補助5萬元和20萬元。 對貨運航班給予費用補助,商務載量15噸至40噸的:國內(含港澳臺地區 )、亞洲區域、洲際貨運航線分別補助2萬元、2萬元、10萬元/班。商務載量40噸以上的:國內(含港澳臺地區)、亞洲區域、洲際貨運航線分別補助4萬元、10萬元、20 萬元/班。(筑發改三產〔2016〕886號)
8.實行貨運車輛通行費優惠,凡持有黔通卡的本地合法裝載貨運車輛,在通行貴州高速公路時可享受通行費9.5折優惠。實行通行費積分階梯優惠。對每月消費額度達3000元、5000元、1萬元以上的貨運車輛,次月通過在線返利分別給予通行費9.4、9.2和9折優惠。對擁有自營貨運車輛100輛以上的重點物流運輸企業,在普遍優惠和積分階梯優惠基礎上,通行費再優惠1%。逐步實現本市籍普通貨運車輛在省內異地二級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取消貨運車輛二級維護備案制。(筑發改三產〔2016〕886號)
投融資優惠:
9.支持符合條件的物流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企業債券和上市等多種方式拓寬融資渠道。鼓勵創業投資、產業投資基金等投資符合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方向的重點物流項目,并積極參與重點物流企業重組、并購。(黔府辦發〔2015〕3號)
會展業
1.市財政每年安排4000萬元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非政府性會議、展覽、節慶、賽事等會展活動的扶持和獎勵,市會展辦和市財政局要加強對會展業發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宏觀導向和激勵作用,促進會展業發展。市政府及相關部門主辦或引進的會展活動,相關經費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另行安排。(筑黨發〔2017〕4號)
2.貴陽市支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對規模大、效益好、有發展潛力的本土品牌及重點支持的會議、展覽、節慶、賽事進行培育、資助和獎勵。(筑黨發〔2017〕4號)
3.貴陽市支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在我市成功舉辦的促進我市會展業或產業發展的國內大型會議和國際性會議的獎勵。其中,國內大型會議,安排住宿賓館,房間數每天超過50間起補,每間每天房價450元(含450元)以上的,標準為每間房每會期補貼200元;房間數每天超過100間起補,每間每天房價350元(含350元)至450元的,標準為每間房每會期補貼150 元;房間數每天超過150間起補,每間每天房價250元(含250元)至350元的,標準為每間房每會期補貼100元。國際性會議,境外參會人數達50—100人(不含100人)的,給予10萬元獎勵;境外參會人數達100—200人(不含200人)的,給予15萬元獎勵;境外參會人數達200—300人(不含300人)的,給予20萬元獎勵;境外參會人數達300人(含300人)以上的的,給予25萬元獎勵。(筑黨發〔2017〕4號)
4.貴陽市支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引進全國性或國際性專業展覽會在我市成功舉辦的單位的獎勵或資助,展覽規模達10000平方米(500個展位)的,給予10萬元獎勵;展覽規模達20000平方米(1000個展位)的,給予15萬元獎勵;展覽規模達30000平方米(1500個展位)的,給予20萬元獎勵。申請獎勵的展覽會舉辦天數應達3天以上(含3天),本辦法所述展位按20平方米/展位核算。(筑黨發〔2017〕4號)
5.貴陽市支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促進我市會展業或產業發展的國際性、全國性、區域性、展覽會的資助。獎勵原則: 展覽項目有我市相關機構作為展覽會主辦、承辦單位,采取市場化運作,具有潛在發展前景;展覽主題和內容符合我市及周邊產業發展需求,能推動我市相關產業發展;展覽會承辦單位必須是注冊地在貴陽市轄區范圍內的獨立法人單位,展覽會所有財務收支都必須進入貴陽承辦單位的帳戶;一個展覽會若有多個主題,只對符合條件的主題進行補助,并按照同一主題集中展示的展位數量進行核算;展覽會主承辦單位基本相同、主題和內容基本相似的展覽會視為同一展覽會,不得重復申請補助;相同題材的展覽會,應進行整合,如不能整合,按照“做大做強,扶優扶強”的原則,對其中規模較大的展覽會予以補助;以個體消費者為主要對象的專項商品展以及各類展銷會、展示會、成就展、人才交流會不在補助范圍。資助標準:每個展覽會資助不超過3屆,按實際展位數量進行資助。每個展位資助500元;1-3屆展覽會申請資助的展位規模需分別達200、300、400個展位,未達規模的不予資助;展覽會舉辦天數應達3天以上(含3天);辦展資助主要用于補貼展覽會的場租、宣傳推介、廣告和專業客商邀請、接待的開支; 所述展位按20平方米/展位核算。(筑黨發〔2017〕4號)
6.貴陽市支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在我市舉辦的國際性、全國性、區域性的重大節慶活動或對本市會展業發展有特殊或重要意義,并能提高貴陽城市美譽度、知名度的節慶活動。節慶活動舉辦獎勵標準:舉辦節慶活動的主場地為5000平方米以上,舉辦時間達2天以上(含2天)且觀眾或游客人數超過2萬人的,給予承辦機構5萬元補貼;主場地為10000平方米以上,且觀眾或游客人數超過4萬人的,給予承辦機構10萬元補貼,以此類推,最高不超過50萬元。節慶活動引進獎勵標準:對引進國際性、全國性或具備較大影響力的區域性節慶活動在我市舉辦,活動的主場地為10000平方米以上,舉辦時間達2天以上(含2天)且觀眾或游客人數超過5萬人的,給予引進機構、單位5萬元獎勵;主場地達到20000平方米以上,舉辦時間達2天以上(含2天)且觀眾或游客人數超過10萬人的,給予引進機構、單位10萬元的獎勵,以此類推,最高不超過 20 萬元。(筑黨發〔2017〕4號)
7.貴陽市支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舉辦或引進對本市會展業發展有特殊或重要意義,并能提高貴陽城市美譽度、知名度的文化、體育等賽事活動,根據賽事活動的規格、規模、參賽人數、比賽時間等,可申請特殊專項補助。(筑黨發〔2017〕4號)
8.對現有展會以上一年(屆)展覽總面積為基數,每增加1000平方米的補助1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筑黨發〔2017〕4號)
9.鼓勵在旅游淡季(每年10月至次年4月)舉辦會展、節慶、賽事活動。在淡季舉辦且符合獎勵、資助條件的會議、展覽、節慶、賽事活動,獎勵或資助標準在原有基礎上可最高上浮10%。(筑黨發〔2017〕4號)
10.引進或舉辦對本市會展業或產業發展具有帶動作用的會議、展覽、節慶、賽事等活動,根據其對本市會展業或產業發展的帶動作用,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可申請特殊專項資助。(筑黨發〔2017〕4號)
11.對取得UFI、ICCA認證的機構或項目,給予一次性5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筑黨發〔2017〕4號)
教育事業
1.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扶持被評定為優質、優良等級的民辦學校發展;用于支持自籌資金新建高質量特色民辦學校的建校、貸款貼息補貼;給予購置設施設備補助改善辦學條件等。(筑府發〔2013〕36號)
2.支持民辦學校合理用地。屬于公益性質的民辦學校,參照公辦學校教學用地生均標準予以劃撥,學校建設涉及的規費予以減免。(筑府發〔2013〕36號)
3.落實民辦學校稅收優惠政策。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按規定征稅。對幼兒園提供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按規定征稅。(筑府發〔2013〕36號)
4.合理減免相關費用。民辦學校教育、教學涉及的城市建設規費、資產過戶費等行政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與公辦學校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民辦學校的供水、供氣、供電等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待遇。(筑府發〔2013〕36號)
5.建立健全公、民辦學校教師合理流動制度,公、民辦學校共享優質教師資源。公辦學校教師經組織委派到民辦學校支教,其原有的公辦教師身份、檔案關系、社會保險等均保持不變,工資由民辦學校發放(事先確定工資由原學校發放除外),同時享受民辦學校應有待遇,支教期滿,回原單位任教;公辦學校教師自愿應聘到民辦學校任教的,由所屬學校同意,同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簽訂聘用合同,工資由聘用學校發放,社會保險按有關規定執行,人事關系轉入所在地人才管理中心或人才市場實行人事代理,原檔案工資作為調資、晉級、職稱評定、計發退休生活待遇的依據,退休時按公辦學校退休教師相關政策執行。(筑府發〔2013〕36號)
加工貿易
1.鼓勵金融機構針對加工貿易企業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內保外貸等方式為加工貿易企業開展跨國經營提供融資支持。引導融資擔保機構加強對中小型加工貿易企業的服務。(筑府辦函〔2017〕36號)
2.加大加工貿易企業用地保障力度,優先納入供地計劃并優先供應。加工貿易企業依法取得的工業用地可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價款,分期繳納價款的,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筑府辦函〔2017〕36號)
3.加強加工貿易高層次人才培養和引進。圍繞企業用工需求,支持加工貿易企業與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民辦培訓學校、高等院校等相關機構采取校企合作、定向培訓、訂單培訓等方式開展技能培訓,為加工貿易企業大力培養技術技能人才,并按規定落實相關支持政策。(筑府辦函〔2017〕36號)
4.嚴格執行“三去一降一補”配套政策措施,以降低企業用電成本、降低企業物流成本、降低企業制度性成本為重點,鼓勵符合《貴州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實施意見》(黔發改能源〔2014〕964號)文件要求的加工貿易企業參與省級電力直接交易,進一步加大加工貿易企業降低物流成本的支持力度。(筑府辦函〔2017〕36號)
健康服務
要素優惠:
1.做好健康養生產業發展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聯動協調,對列入健康養生產業發展規劃的重點園區和重大項目,優先安排土地指標,并優先在城鄉規劃中落實用地布局。對投資額3000萬美元或5億元以上項目,由省級切塊下達年度計劃指標,各市(州)統籌優先保障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點供”。 支持利用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存量房產和原有土地興辦健康養生產業,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連續經營1年以上、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健康養生產業項目可按劃撥土地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5億元以上規模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市、縣留存部分用于支持項目建設。對投資建設綜合性現代醫藥物流園區、養生養老場所、大型醫療服務機構的,優先保障土地供應。(黔府發〔2015〕8號)
2.養老服務機構提供養老服務的用水、用氣、生活用電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對溫泉行業水資源費按一般工商業用水標準收取。其他養生服務機構用水、用氣實行與工業同價。非公立醫療機構用水、用氣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黔府發〔2015〕8號)
3.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農民工、轉業退役軍人創辦養老機構的,可免收證照類、登記類、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免收有線(數字)電視入網費、寬帶一次性連接費,有線(數字)電視終端用戶收視維護費,使用固定電話、寬帶互聯網費用執行家庭住宅價格。(黔府發〔2014〕17號)
4.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規定,優先給予保障供應。(黔府發〔2014〕17號)
5.對社會力量興辦的養老服務項目,按床位數100張、300張和500張的標準,列入各級服務業重點項目,優先給予用地保障。確定以劃撥方式供地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項目,用地予以重點保障。(黔府辦發〔2015〕5號)
稅費優惠:
6.對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體育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符合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條件的體育企業減按15%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提供體育服務的社會組織,經認定取得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資格的,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企業發生的體育冠名、贊助、廣告費等支出,符合條件的可按稅法規定享受稅前扣除政策。符合條件的體育企業創意、設計費用和研究開發費用,按規定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體育場館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可依據有關稅收法律法規享受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黔府辦發〔2017〕7號)
投融資優惠:
7.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通過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等方式,加大對貴陽市大健康醫藥企業信貸支持。鼓勵貴陽市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業務。支持貴陽市符合條件的創業創新型大健康醫藥企業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境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推動貴陽市大健康醫藥企業到“新三板”、貴州股權金融資產中心掛牌。支持貴陽市非大健康醫藥企業通過換股、定向增發等方式吸收并購大健康醫藥企業,推動貴陽市優質大健康醫藥企業重組上市。鼓勵貴陽市符合條件的大健康醫藥企業通過發行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債、公司債、資產支持債券等新型直接融資工具進行融資。推動貴陽市規模以上大健康醫藥企業規范化公司制改制,積極對接并充分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黔府辦發〔2016〕45號)
8.設立貴州省醫藥產業投資基金,與天使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共同構建多層次投資體系。(黔府發〔2014〕24號)
9.對社會力量興辦的養老機構,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對象達到機構現有在職職工總數的25%(超過100人的機構達到15%)以上,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申請200萬元以內的小微型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并享受財政貼息。(黔府辦發〔2015〕5號)
10.引導社會資本發起設立開發性基金和產業基金,構建多層次投融資優惠體系。充分發揮貴陽工投生物醫藥產業投資基金作用,培育一批成長性好的企業。鼓勵金融機構加大烏當區大健康醫藥產業信貸支持力度,創新金融產品,擴大授信額度。鼓勵大健康醫藥產業領域內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做大做強,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或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項目收益債券(票據)、中小企業私募債、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票據)等。(筑府發〔2015〕32號)
財政扶持:
11.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金融、稅收等支持政策,利用獎勵引導、資本金注入、應用示范補助等方式,支持具有較強公共服務性質的項目;開展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試點,按照國家標準全面推進藥品集中采購平臺規范化建設,采取招采合一、量價掛鉤、雙信封制、全程監控等措施, 加強藥品采購綜合監管, 搭建高值醫用耗材省級集中采購平臺。(黔府辦發〔2016〕39號)
12.加大財稅扶持力度。省級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民政、衛生計生、體育、旅游發展、扶貧、科技等部門的專項資金,按照使用方向不變、使用范圍不變、管理渠道不變的原則,采取事后補助、獎勵和風險補償方式聚焦支持貴陽市大健康醫藥產業發展。對貴陽市獲得國家級醫藥行業創新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資源開發類平臺,可以資本金、貸款貼息、投資補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對服務類平臺,可根據服務量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給予補助,所需資金由省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專項資金安排。對貴陽市大健康醫藥企業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達到或超過3%的,按超過上年研發投入增量的一定比例進行獎勵,所需資金由省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省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給予相應補助。(黔府辦發〔2016〕45號)
13.對社會力量投資5000萬以上興辦的養老機構,由市、縣兩級政府結合實際給予一次性獎勵。(黔府辦發〔2015〕5號)
14.對社會力量興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床位數達到30張及以上,按每張床位3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市、縣兩級同時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合計補助金額不低于3000元。投資人對除捐資舉辦的其他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擁有實際出資額(含存續期間追加投資額)的財產所有權。對社會力量興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在扣除相關成本和費用后,有收支結余的,可對舉辦人給予不超過舉辦人累計出資增值部分的10一次性獎勵和不超過以舉辦人累計出資額為基數的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的2倍的年度獎勵。(黔府辦發〔2015〕5號)
15.護理型養老機構,享受民辦醫療機構的優惠扶持政策,市、縣兩級額外給予運營補貼和一次性建設補助。(黔府辦發〔2015〕5號)
16.搭建以大數據為核心的“貴州省醫藥(健康)產業公共服務窗口平臺”和智能化醫藥物流、醫藥電子商務、大健康呼叫中心等平臺建設,給予政策支持和資金扶持。(筑府發〔2015〕32號)
17.對“示范區”種植和培育地道、大宗、特色中藥材品種特別是優勢品種的種植基地及企業給予技術指導和資金扶持傾斜,并支持烏當區建設中藥材交易市場。(筑府發〔2015〕32號)
人才政策:
18.健康養生產業企業高管人員和核心技術人才,在戶籍和就醫等方面享受優惠和便利,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可在省內居住地轄區學校就讀。(黔府發〔2015〕8號)
19.年銷售收入5億元以上且增幅超過30%的成長型企業,對企業領導班子給予50萬元獎勵。國內外行業領軍人才在我省新辦醫藥企業投產后年銷售收入達到2000萬元的,給予個人一次性20萬元獎勵。引進的企業高管和專家,在我省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全額返還。省外高科技人員到我省專職引領國家新藥項目開發或生物醫藥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且工作期限簽訂5年以上的,所在地縣級政府一次性給予購房補貼10萬元。企業聘用博士、正高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3年期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黔府發〔2014〕24號)
20.鼓勵人才創辦大健康醫藥企業,支持大健康醫藥企業引進人才,對符合《貴陽市高層次人才認定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大健康醫藥產業支撐方面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發放“貴陽市人才服務綠卡”,享受住房、落戶、社保保險、醫療保障、子女入學、配偶就業等公共服務方面的優惠政策和便利服務。(筑府發〔2015〕32號)
資料來源:貴陽市人民政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