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政)字〔1998〕45號
(1998年5月1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委(廳、局):
自1990年由國家民委、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聯合發出《關于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以來,各地認真貫徹執行,在規范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工作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與此同時,也還存在少數基層民族工作干部違反政策規定、擅自為一些漢族公民出具少數民族成份證明的現象,這種現象在涉及升學、提干、招工中的少數民族照顧政策時尤其突出。它嚴重侵犯了少數民族公民的正當權益,影響了民族政策的貫徹落實,引起了少數民族群眾的強烈反應。
目前,全國高考、中考即將來到,請各地切實重視民族成份的更改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各級民族工作部門嚴格執行《關于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杜絕違反規定更改民族成份的現象發生。
特此通知。